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反訴原告 陳昭賢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反訴被告 林公世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
許進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叁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