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林郁堯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逕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堯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林郁堯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林郁堯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
325條第1項之搶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於民國102年9月
6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林郁堯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搶奪、竊盜等犯行,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判決書1份存卷可考,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毒品、竊盜等前科,又於102年6月19日至同年月27日之密集時間內,分別為5次搶奪、6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況本件雖已審結,惟尚未執行,仍有確保刑事執行之考量,是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2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雖以:希望可以交保,讓伊安排家裡的事情云云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上開具保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