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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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5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柯宏賢
被   告  黃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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