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錦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德寬 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
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25萬5,318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段○號)補繳
上開所欠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土地部分: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標的價額
房屋部分:105年度房屋稅課稅總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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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內容 │公告現值│面積(平│權利範圍 │標的價額(│
│號│ │(元/平│方公尺)│ │元) │
│ │ │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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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區○○段一小│251,000│262 │932/10000 │6,129,018│
│ │段371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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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物內容 │105年度房屋稅課稅總現值 │標的價額(│
│號│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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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區○○段一小│126,300 │126,300 │
│ │段10970建號即門牌號碼│ │ │
│ │臺北市○○區○街○○巷25│ │ │
│ │號2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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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6,25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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