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 白金漢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參加人己○○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送達代收人戊○○右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曾謀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