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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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冠廷選任辯護人吳忠德律師被告潘冠呈指定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冠廷、潘冠呈均自民國壹百零参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等均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運輸第一級毒品重罪,並均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
103年2月21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2人上開羈押之原因均仍存在,並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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