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 李秋蘭 訴訟代理人 張勝財 被告 施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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