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6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1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0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3年1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38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又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3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9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1年4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3罪所處之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9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後3罪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4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其於93年3月24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於96年7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9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縣新店市某不詳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9月23日上午3時20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街○號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2、36頁),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確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F000-0000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碼編號:F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8、34頁),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3年1月2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0至54頁),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於96年7月19日執行完畢乙節,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曾因相同犯行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檢察官所為之求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2、3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查獲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01│玻璃球│1│個│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置入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吸食)│├──┼─────┼──┼──┼──────────────────────┤│02│吸管│1│支│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挖取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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