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9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7年3月11日96年度訴字第249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