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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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14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各一萬元,由具保人乙○○、被告甲○○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傳票回執、拘票、報告單、在監在押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自應將具保人 賴耀祺 、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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