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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