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盛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元,應徵裁判費參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