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偵字第4612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曾自承無固定工作,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