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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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
戊○○○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乙○○
臺灣佐藤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陳國瑞 律師己○○住臺北市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設嘉義市法定代理人庚○○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蓁騏 律師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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