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黃聖涵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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