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八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許旭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執行中)│竊盜(執行中)│├──────────┼────────────┼────────────┤│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6.26│96.8.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857號│96年度偵字第2015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714號│97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實├────────┼────────────┼────────────┤│審│判決日期│96.8.10│97.4.30│├─┼────────┼────────────┼────────────┤│確│法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714號│97年度上易字第4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2.31│97.04.30│├─┴────────┼────────────┼────────────┤│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28│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074│││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