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傷害││││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11.03│92.08.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8358號│第5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中交簡字第7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實│││446號│││審├──────┼──────────┼─────────┼─────────┤││判決日期│97.01.03│97.04.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中交簡字第7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決│││446號│││├──────┼──────────┼─────────┼─────────┤││判決確定日期│97.02.05│97.04.22││├─┴──────┼──────────┼─────────┼─────────┤││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3423號(義股,97.4.│第8941號││││15發佈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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