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國民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及預納必要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但未繳納聲請費,爰就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金額,一併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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