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82年6月下旬至82年6月│81年11月間至82年4月│││28日│1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09號│3470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度易字第2838號│82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9月17日│82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2年度易字第2838號│82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10.19│82.11.25│├─┴──────┼──────────┼──────────┤││彰化地檢8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83年度執字第││備註│3772號│238號││├──────────┴──────────┤││83年執更755號││├─────────────────────┤││撤銷假釋殘刑91執更552號(含83年執字第4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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