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1號
原 告  廖關致
原告與被告咖啡家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