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8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偉立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
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