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黃靜英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
被   告  王碧瑜
訴訟代理人  廖新閔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