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許美麗 被告許有鉗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2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