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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