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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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九六九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乙○○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貳佰捌拾捌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