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四號
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訴訟代理人 潘莉臻
楊勢孫淑玲 被上訴人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因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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