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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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一號
原告聯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玉惠 訴訟代理人 蔡建棠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世明 被告乙○○被告甲○○原名杜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右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文福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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