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陳泰丞 被告丁○○即林萬
甲○○即林萬乙○○ 林萬貴 丙○○林萬貴法定代理人 施春 乃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丁○○、甲○○、乙○○、丙○○為被告林萬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萬貴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林萬貴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丁○○、甲○○、乙○○、丙○○為被告林萬貴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證,則被告林萬貴之繼承人丁○○、甲○○、乙○○、丙○○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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