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簡字第二號
原告子○○被告己○○
乙○○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寅○○○
癸○○兼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丑○○○
卯○○○辛○○○壬○○戊○○庚○○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陸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四千六百七十七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原告溢繳如主文所示金額,應予返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