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正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獨立參加人鹿港玉珍齋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判決(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五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劭瓊慧 」律師,應更正為「邵瓊慧」律師。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廿九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鄭淑貞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莊俊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