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民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6月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建民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次因違反戶籍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90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0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述各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75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8月部分,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
2月(聲請書誤植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受刑人於99年6月5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1年8月1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6月16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745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