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邑瑋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 周鎧坊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周鍇坊」;關於「 周鎧含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周鍇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告訴人姓名「周鎧坊」及被害人家屬姓名「周鎧含」之記載,顯係誤寫,應分別更正為「周鍇坊」、「周鍇含」,而此誤繕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