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甲○○(即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一00年二月二十二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對該公司清算期間之所得稅尚未核定,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0年2月22日等情。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經查尚核無不合,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99年7月27日南區國稅嘉縣四字第0990046225號函一紙附卷可憑,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朱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