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郭文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郭文煥 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向被繼承人郭文煥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請補繳郭文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如已遺失,得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補發)。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