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皓凱被告黃正雄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所為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2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被告黃正雄續於準備程序中為不符合認罪之陳述,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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