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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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豐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豐國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豐國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彭豐國因毀棄損壞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291號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與附表編號2、3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附表:受刑人彭豐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自由│毀棄損壞│││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02.28│102.03.04│102.03.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316號│14087號│1408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340│103年度上易字第958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58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3.05.01│103.11.11│103.11.11│├─┼──────┼───────────┼───────────┼───────────┤│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340│103年度上易字第958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58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5.26│103.11.11│103.11.11│├─┴──────┼───────────┼───────────┴───────────┤│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122號│││8291號(已執畢)│(編號2、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