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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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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