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
被移送人 陳桎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1月
4日鐵警高分偵字第11000000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陳桎宏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1月19日11時41分。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火車站
0000次區間車內)。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以徒手推及拉扯被害人林○宇之右
手。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
000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
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92條規定明確。按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1款所稱「加暴行於人」之規定,其意涵與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範圍並非一致,是以屬告
訴乃論罪之普通傷害案件未經合法告訴或撤回告訴,抑或加
暴行於人但未至傷害者,雖未能追究刑責,但其加暴行於人
之部分,仍可援引上開規定予以處罰。經查,被移送人固否
認有推及拉扯林○宇等情,辯稱:我只是伸手要拿回我的悠
遊敬老卡,完全沒有碰觸她云云。惟經本院勘驗當日林○宇
值勤之密錄器及月台監視器光碟內容,可見被移送人於下車
之際確有伸手之動作,而當時林○宇對被移送人稱:你為什
麼動手動腳?你推我幹嘛?被移送人回稱:我哪有抓妳的手
?誰看見了?一旁同車廂男旅客稱:你推她幹嘛?我有看到
了阿!那你推她幹嘛等語。另名於同車廂之女乘客向前來處
理之臺鐵人員稱:我有看到他推了她一下,說「那張還我」
,她踉蹌了一下,我有看到等語。核與林○宇就事發經過所
述內容相符,顯見被移送人已與林○宇發生肢體碰觸,非僅
單純欲取回票卡而已,而被移送人於林○宇下車之際以物理
強制力推拉,自足生危害於林○宇之身體安全,堪以認定其
等確有加暴行於人之違序行為,被移送人上揭所辯,當無可
採。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
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