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 江健良 兼法定代理人 江煥兵
鍾孟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勝峻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5608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以本訴各自聲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556萬6383元、60萬元、6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676萬6383元,核算裁判費15萬9576元,然其求償未逾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之範圍係231萬8135元(扣除原告主張之過失比例暨分配強制險給付比例後之醫療費為11萬8135元,減少勞動能力和增加生活所需、慰撫金係以法定上限100萬元+40萬元*3論計),得暫免之裁判費即2萬3968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3萬5608元,爰命補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楊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