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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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輝 、 江佩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682元(計算式:7,517,279+4,983,403=12,500,68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1,5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