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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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5197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張世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張世民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10月在案,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共10次)│(共4次)││├────────┼──────────┼──────────┼──────────┤││104.12.09、104.12.11││││犯罪日期│104.12.12、104.12.15│104.12.09、│104.12.29│││104.12.19、104.12.22│104.12.17、││││104.12.24、104.12.25│105.01.02(2次)││││104.12.28、104.12.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1、6628號│第2761、6628號│第2761、662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07號│105年度訴字第307號│105年度訴字第3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6.23│105.06.23│105.06.2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07號│105年度訴字第307號│105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判決│105.07.29│105.07.29│105.07.29│││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6年2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472號。││││└────────┴────────────────────────────────┘┌────────┬──────────┬──────────┬──────────┐│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12.29│105.01.19上午7時許│105.01.19.上午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761、6628號│字第1758號│字第175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0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62│105年度審訴字第106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06.23│105.08.29│105.08.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0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62│105年度審訴字第1062││判決│││號│號││├────┼──────────┼──────────┼──────────┤││判決│105.07.29│105.09.19│105.09.19│││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編號5、6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0月。│││第12471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197號。││││刑期屆滿日112年5月20日(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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