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線設置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意莊 間確認管線設置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土地所有人為利用土地,有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必要,民法第786條乃設有管線安設權之相鄰關係規定,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得使用鄰地所有人之土地,以全其利用,俾充分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性質上屬於財產權訴訟。而管線安設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其所有之中央段140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因於被告所有之土地設置管線所增之價值,若無法陳報所增之價值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所有中央段140建號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中央段
140建號建物坐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設置管線所經被告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