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蕭博丞 訴訟代理人 張凱輝 律師被告 李秋隆 被告百年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5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