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郭宗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1年7月13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1年7月13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1年7月13日太平洋日報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綦詳。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1月14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朱秀美 │基隆二信│101年6月20日│27,000元│DH0000000││││廟口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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