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2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2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224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游禮文被告 張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被告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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