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債權人 黃李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黃碧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附之「借貸契約書影本無債務人陳黃碧姿簽名或蓋章,難以釋明與債務人間有借貸關係」,其釋明稍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另行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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