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張育榕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容榕張瓊枝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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