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5號原告 張宏智 原告請求被告 陳傑章 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起訴狀影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有關其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80萬元之相關證物(如係書證,應併提出該書證影本1份,供本院送達被告;如係證人,請表明證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待證事項)。
理由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其起訴不合程式,茲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對其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80萬元逾期未清償一事,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