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32號聲請人 林坤平 上列聲請人與 林坤成 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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