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劉瑞菊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 伍佰 元鈔票及 林育潤 競選名片各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劉瑞菊因犯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選偵字第三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五百元鈔票及林育潤競選名片各一張,係被告黃劉瑞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為警所查扣之現金五百元鈔票及林育潤競選名片各一張,核係被告黃劉瑞菊因犯罪所得及犯罪所用之物,且均係被告黃劉瑞菊所有,業據被告黃劉瑞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屬實,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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